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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税务总局:税收居民个人境内居住于时间由1年调升183天中新网4月3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清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全称《公告》)。《公告》表明,自5月1日起调整出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清有关事项。
根据新的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于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1月3日,市民在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嘉里中心内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展开涉及信息注册。据报,该信息采集点2日投入使用,是税务部门在商务楼宇内首次摆放自助办税设备,成立税收基础信息采集点,纳税人可以备在信息采集点办理。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殷立勤 摄资料图:市民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展开涉及信息注册。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公告》具体,申请人申请人出示《税收居民证明》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清》申请表;(二)与白鱼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收益有关的合约、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涉及缴纳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获取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于的证明材料,还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解释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于总计剩183天的,获取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于时间的证明材料,还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须要获取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须要获取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上述填写或获取的资料不应递交中文文本,涉及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该同时获取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不应在复印件上砖墙申请人印章或签署,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存留复印件。
融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到了如下调整:调整法院出示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拒绝,新的税务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法院、出示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法院、申请人出示的办理流程维持恒定。
调整部分出示事项。根据新的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于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人出示《税收居民证明》不应递交的资料展开调整和具体。精简部分涉税资料。
根据新的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拒绝,我们对拒绝递交的涉税资料展开精简,使涉税资料更为清晰明确。修改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涉及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融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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