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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广东江门住建局公布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发表印发稿)》。意见稿中明确提出,2018年10月开始江门所销售的商品房必需是竣工验收合格的现房或已办理不动产首次注册的车位(库)。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发表印发稿)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品房现售不道德,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融合江门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限于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注册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缴纳房价款的不道德。第三条【职责分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在辖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工作,与不动产注册部门作好不动产统一注册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交会,构建信息互通分享。第四条【现售条件】商品房现售,应该合乎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持有人土地使用权证明;(三)持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获得不动产注册部门审查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测算),其中车位(库)已依法获得权属注册;(五)征地、征税移往早已实施;(六)物业管理方案已实施;(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设施基础设施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给日期;(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不得现售情况】下列商品房,不得现售:(一)被依法查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容许的;(二)列为征税补偿范围的;(三)依法不得销售的。
第六条【办理现售备案所须要材料】商品房现售实施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商品房现售前所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备案:(一)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样式参见附件1);2.《房源信息表格》(样式参见附件2);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商品房现售方案》(样式参见附件3);5.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涉及证明文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归属于车位(库)的,同时递交《商品房权属注册证明书》;7.物业管理方案已实施的证明(还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递交;8.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办理现售备案申请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9.牵涉到征地、征税补偿或者竞配建、谦和的,需提交实施证明文件;10.已原作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1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递交。(二)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2.《房源信息表格》;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商品房现售方案》;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6.物业管理方案已实施的证明,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递交;7.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办理现售备案申请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8.牵涉到征地、征税补偿或者竞配建、谦和的,需提交实施证明文件;9.已原作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10.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递交。
第七条【车位(库)现售拒绝】现售的车位(库)应该首先符合本区域业主的必须,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多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不能出售一个车位(库)。现售的车位(库)实施处置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权项目预售和现售时,递交的《商品房实/现售方案》,应该对现售的车位(库)处理方式、白鱼处置时间、销售均价范围、出租均价范围展开允诺,并按照允诺处置现售的车位(库)。
第八条【车位(库)现售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车位(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诉本区域全体业主工作,并在小区出入口、小区车库出入口、每幢房屋出入口、物业公示栏和商品房销售现场等物业区域明显方位张贴《关于白鱼销售/出租车位(库)的公告》(样式参见附件4),并作好白鱼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的审批,公示期为一个月。审批接续时间应该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展开证实。第九条【信息审批拒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审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八条作好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明显方位的信息审批工作。第十条【现场查阅拒绝】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呈请商品房现售备案之前,应该为首最少2人到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明显方位查阅信息审批情况,并在《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填上现场查阅意见,同时填上《现售商品房项目信息审批情况》(样式参见附件5)。
《商品房项目信息审批情况》作为该项目现售备案的判核材料之一;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现场查阅的,委托服务单位应该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展开有效地监督。第十一条【现售备案法院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人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展开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与备案,收到《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样式参见附件6),将现售备案涉及信息记述至楼盘表中,并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以下全称系统)审批备案结果和房源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重复使用解释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手续适当的材料及申请,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的申报或者考订之日开始计算出来。第十二条【现售备案更改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对早已获得《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依法再次发生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奠定更改之日起10日内,所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备案更改:1.《商品房现售备案更改申请书》(还包括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更改理由和依据、更改内容等,样式参见附件7);2.《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3.更改后的《房源信息表格》;4.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更改后的《商品房现售方案》;6.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牵涉到价格更改的,递交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涉及证明文件;7.牵涉到现售商品房转自用房、拆分或者拆分的,递交牵涉到更改单元的《商品房权属注册证明书》;8.经规划部门批准后、设计单位表示同意,牵涉到现售商品房面积更改的,递交规划部门批准后文件和更改部分的《商品房权属注册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实施书面通知买受人等有关工作;9.经户政部门批准后,牵涉到现售商品房门牌更改的,递交门牌更改证明文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现售备案更改法院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更改申请人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展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与备案更改,新的收到《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现售备案证号可以维持恒定),并在《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上标示首次备案时间以及更改涉及信息,同时,在系统审批现售备案更改结果和更改后房源信息;对不合乎备案更改条件的,应该重复使用解释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手续适当的材料及申请,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的申报或者考订之日开始计算出来。第十四条【现售商品房拒绝】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获得《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展开销售,不得以股份、预约、排号、派发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缴纳或变相缴纳定金、预计款等性质的费用;对获得《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重复使用公开发表全部销售房源,并严苛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卖出商品房,在主办权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接受销售。第十五条【现售商品住房合约备案办法】江门市出租汽车区域内商品住房现售合约备案参考商品房预售合约备案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网上操作程序】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照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系统设置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背本办法现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安部门。法律、法规没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逼不排查的,采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发表通报、列为相当严重违法明知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展开处置。第十八条【实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 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有关内容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行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注册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办法的通报》(江建〔2013〕194号)等原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本办法实行之日起,江建〔2013〕194号废除。附件: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2.房源信息表格3.商品房现售方案4.关于白鱼销售/出租车位(库)的公告5.现售商品房信息审批情况6.法院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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